如果调解不成,交通事故赔偿该怎么办?
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来说,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管管理部门的调解。依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60条的规定,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,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,如果在法定期限内,交管部门应当调解。
调解的好处在于由交管部门出面,缓和各方的矛盾,通过指导相应的赔偿法律法规,进而促成各方调解协议的签订。但调解的基础还是在于各方的意愿,如果经介入,调解无法达成,那么也就意味着调解失败。
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可和解、可调解也可诉讼,调解不成的,和解通常也是不可能,为此,留给受害人主张权利的途径只有诉讼,诉讼也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。诉讼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,并写明诉讼请求,诉讼请求也即受害人主张的赔偿权利,包括赔偿方式、赔偿数额等。
诉讼索赔需要注意的问题为:
一、诉讼前确定好损失
人民法院不会额外的对受害人未主张的权利进行判决,为此,在起诉前受害人需明确自己因事故遭受了哪些损失,自己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项目,赔偿项目的数额计算是什么样的。在计算出来后,写于诉讼状中。
二、诉讼前准备好相应证据
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,证据是第一位的,受害人提出的一切诉讼请求都需要证据的支持,可以说证据是胜诉的关键(包括对各个赔偿项目数额的证据证明)。
三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
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受诉法院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是侵权行为地法院。鉴于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与法院地的经济水平有关,当事人适宜选择经济条件好的法院地进行起诉。
额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,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诉讼,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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